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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全國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研究會
National Research For Urban Econnomy Advance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RUEAST).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熱心于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研究與實踐的市級政府或職能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結合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科技社會參加者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在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的指引下,努力促進科教興國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兩大戰(zhàn)略的實踐,推動經濟體制從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把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研究和實踐不斷引向深入,為加速城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事業(yè)做出應有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統(tǒng)一和民族的團結;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貫徹“雙百”方針,發(fā)揚實事求是的學風。
第四條 本會接受科技部、民政部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舉辦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研討會,總結交流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的實踐經驗,組織專家學者深入探討有關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的理論與對策,加強城市間的橫向聯(lián)系,促進相關城市的技術經濟協(xié)作,依靠科技大力發(fā)展城市經濟;
(二)舉辦科技振興城市經濟征文及有關表彰獎勵活動;
(三)傳播科技振興城市經濟信息,宣傳先進典型,編輯有關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的書刊;
(四)普及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管理科學知識,培訓科技振興城市經濟活動的骨干;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調查研究、咨詢服務等工作;
(六)開展國際友好城市的科技交流、進行城市考察互訪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yè)務(行業(yè)、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向本會秘書處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會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的信息與資料;
(六)未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任何會員單位不得以研究會名義舉行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新聞發(fā)布會義須經到會會員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shù)原則上應控制在50人以內。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事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議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須經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更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年度科技振興城市經濟研討活動經費由承辦會員(城市政府部門)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升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3年5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進行了文字規(guī)范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